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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

2011-11-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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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社厅发[2011]104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(行业组织、集团公司)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: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,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养老护理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,现印发施行。

  此批印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,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系重新修订,原标准相应废止。

  附件: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.docx

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
  二○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